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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讀】鄉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鄉寧縣社會救助工作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3-09-08
    【字體:

    相關文件:鄉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鄉寧縣社會救助工作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鄉寧縣社會救助工作監管辦法(試行)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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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在我縣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后,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臨汾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臨社救辦發〔2015〕4號)、《鄉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鄉政辦發〔2023〕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監管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依法行使所屬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經辦人員。

    第二條??縣民政局職責:負責培訓和指導全縣民政社會救助工作和臨時救助金在1000元以上的審核確認。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綜合便民服務中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綜合便民服務中心作為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金在1000元以下等審核確認的責任主體,要落實鄉鎮社會救助專人負責制、村(社區)專職經辦人制度,負責社會救助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政策宣傳。

    第四條?監管督查內容

    (一)規范申請程序。各鄉鎮辦理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規范發放時間及流程。社會救助資金發放按照“鄉鎮每月1日審核確認并上報當月發放名單、縣民政局匯總、核準發放名單、縣財政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理發放資金”的原則發放,確保每月10日前到賬;

    (三)規范發放資金內容。一是規范名稱,鄉鎮確認上報的各項臺賬要詳細標注資金的項目名稱、時間等內容:×年×月城市低保金、×年×月農村低保金、×年×月特困供養金、×年×月價格臨時補貼、×年×月電價補貼;二是規范內容和格式,各鄉鎮上報的各項名冊必須采用統一格式,每月上報名單包括匯總、發放明細、取消明細、新增明細、變更明細,以及新增戶對象的相關會議記錄和報告,各鄉鎮和縣民政局同時做好資金統計匯總。

    (四)規范卡管理。救助資金發放卡,由救助對象自己提供。對于無法自行支取社會救助資金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監護人、委托照料人幫助支取救助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救助對象或其監護人意愿,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或村干部代為持有卡和支取社會救助資金,不得借用、扣留、隱匿救助對象用于領取救助金的卡。

    (五)規范發放監管責任。在資金發放過程中,各鄉鎮審核確認發放名單,確保救助對象各項信息準確;縣民政局對各鄉鎮上報的發放名單進行匯總整理、核準,經鄉鎮確定無異議后,進行資金預算,形成預算報告報財務室,由財務上報財政進行資金申請核發;縣財政局負責復核發放清單,由金融代發機構通過“一卡通”系統,及時足額撥付救助資金。

    第五條?監管督查方式

    (一)抽查。縣民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地走訪、電話訪問等抽查手段,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新增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按照30%的比例抽查,對在保對象進行隨機抽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在保對象的動態調整。

    (二)定期復核及月報制度。督促各鄉鎮落實死亡、服刑等月報告制度,監督鄉鎮按照動態管理原則進行定期復核和月動態調整。

    (三)加強數據比對。定期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對于新增對象要100%進行核對;對于在保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保每年最少開展1次核對。具體為鄉鎮提出申請,并組織人員將需核對的數據及時錄入信息平臺,縣民政局對鄉鎮申請核對的數據匯總上傳上級平臺,并及時將核對出的結果反饋鄉鎮作為動態變化的依據。

    (四)建立舉報制度。鄉鎮、村(居)公開欄公開社會救助咨詢電話,公示享受社會救助對象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個人隱私),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五)規范檔案管理。鄉鎮綜合便民服務中心要將予以審核確認的文件、會議記錄、公示照片、花名冊等資料加蓋公章后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同時要建立專門的檔案室,按照“一戶一檔”要求保管好相關資料,配備必要的保管設備和防護設施。檔案管理時間應從此家庭建檔開始持續至該家庭不再享受救助后三年,必要時可延長檔案保管時間。

    (六)依法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申請救助家庭或在保家庭有虛報、隱瞞、轉移資產等不誠信行為的,及時終止審核確認程序,涉及違規資金的的責令鄉鎮及時追繳;

    ?第六條?監管管理方式

    (一)電話或現場提醒。對于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鄉鎮人民政府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可以立行立改的,民政局要及時電話提醒或當場提出,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整改。

    (二)發函提醒。發現存在需要長期整改問題的要發出整改提醒函,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措施, 落實整改責任。

    (三)通報提醒。鄉鎮人民政府沒有按照民政局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的,民政局發通報責令其整改,必要時可聯合紀委監委下達專項督辦函。

    (四)納入績效考評范圍。民政局要爭取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績效考評范圍, 將抽查結果作為鄉鎮社會救助工作績效加減分的依據,通過績效考評推動鄉鎮人民政府規范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五)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多渠道公示投訴舉報方式方法,及時公布縣、鄉兩級投訴舉報聯系電話,?暢通群眾反映問題渠道, 收到實名舉報信件或電話后,做到凡信必查,有訪必核。

    (六)加強資金管理。縣民政局要健全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從資金籌集、撥付、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的監管,堵住資金管理漏洞。鄉鎮人民政府設有臨時救助備用金,由鄉鎮負責審批發放。

    第七條?監管督查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從事社會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社會救助保障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確認的;

    2.對不符合社會救助保障條件的家庭,予以審核確認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拒不按照審核確認程序進行救助辦理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虛報、隱瞞、偽造等騙取社會救助保障資金的。

    6.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八條?本辦法自出臺之日起試行。如遇上級政策規定調整,本辦法有關條款與之相抵觸的,按照上級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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